已明令禁收这5种物业费,业主们别再多交钱了!

发布日期:2025-03-09 00:16    点击次数:180

文末结语:

物业收费大变革,这五种费用,被明令禁止,你还在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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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收费要终结。

说起重复收费,可能有的业主根本就不知道,但实际上,物业可能已经收了蛮久。

如买了车位还要交停车管理费,交了维修基金又要交公共设施维护费,明摆着把业主当韭菜割。

以后这种重复收费终于要结束了。

网友@张阿姨:上个月我们小区好几个业主都收到一张额外的\"秩序维护费\"账单,可这项费用分明已经包含在基础物业费里了。经过业委会介入,物业最终承认重复收费并退还了这笔钱。

新规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物业重复收费违反了价格法中关于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价格活动的要求,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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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超标准收费。

关于物业费,也不是物业想怎么收都可以的,国家对物业费收费标准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一级物业每平方米每月1元;

二级物业0.75元;

三级物业0.45-0.50元;

四级物业0.35元;

这个标准就像尺子一样。超出太多,那就不合规了。

网友@邢奶奶说:我家的小区就是二级物业小区,按理来说,物业费应该按照0.75元的标准,超出也不能太多。但是我们的物业实际缴费3元/平米,这种超标准收费现在明令禁止。

新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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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要透明。

平时我们在小区里面看到的电梯广告费、商铺租金、临时停车费,还有看不到的一些属于公共区域的盈利,都理应由全体业主共享。要么年底分钱。要么抵扣物业费,可有些物业就是不提这茬,把这笔钱偷偷揣进自己腰包。

网友@张大爷说:以前这些钱物业收了就收了,从不知道他们把这些钱用在哪里了,业主也一毛钱没分过,以后必须公开开支,不仅能看到资金的来龙去脉,剩余的收入还能抵扣物业费。”

法律依据:

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若利用这些业主共有的区域进行收费且未获业主同意,也违反了该规定。

案例:广州某小区通过税务稽查,追回物业私藏的217万广告费。

以后,物业再也不敢私吞业主的收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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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预收要停止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是很常见的,但有些物业动辄要求预收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物业费,这种变相占用业主资金的行为也被叫停。

网友@陈阿姨说得对:\"按月交费多好,钱在自己口袋里才安心。\"

物业预收一年的物业费,这在很多地方是不允许的,比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费,但是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另外浙江也规定预收物业费不超过1年;

但是青海等地则规定的是,物业预收物业费不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当地法规明确规定了预收期限,比如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物业预收一年物业费,那么就违反了当地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如果当地并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但是物业违背业主意愿强制预收一年物业费,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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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新增费用要制止

代收快递要收费、安装充电桩要额外收管理费,有些物业服务项目不在合同里,还偷偷加在物业费账单上。这些合同外的收费项目,物业不能再随意添加了。

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私自提高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该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变更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收费,其提价约定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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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乱收费怎么办?

第一步:收集证据。把不合理的收费通知拍照存证,保留交费记录和票据。

第二步:联系业委会。让他们出面和物业协商。

第三步:协商无果,投诉举报。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

我们省下的每一分钱,都是咱们辛苦赚来的,面对不合理的物业收费,一定要擦亮眼睛。该争取的权益要争取,该省的钱要省,这不光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推动物业行业更好地发展。记住啊,从今以后,上面这5种费用不用再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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